案例展示

税务咨询案列

税务咨询案列一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避税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希望以上三个问题,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启示。


税务咨询案列二

企业A,主要从事专业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比如培训、设计、法务、财务、管理咨询等等),其核心服务业务均为自有团队提供,其客户以中大型企业为主。

因其客户特征及需求,在实际业务中,企业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开票。年收入两千万,成本在一千万左右(人力成本为主),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一千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为了解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A通过部分虚增员工,部分买发票等行为,降低利润额,从而降低税金。


风险和责任

虚增员工和买发票是我国***常见的偷漏税行为了,基本上所有企业都操作过。但是在2016年的金税三期及营改增后,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局和社保局之间的数据共享,使得虚增员工很容易被查出。而买发票这事儿,现在的可操作性也极低。因为在***严发票令出台后,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连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金额较大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A,存在伪造内部业务、企业所得税偷漏税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选择提供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

企业A的法人或者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自己家人或者亲戚另设了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持有了企业A未来运营所必需的一些资源(比如企业A的设计能力非常强,但是寻找客户的能力非常弱,那么是否可以将企业A的销售团队外包出去)。而企业A必须向这些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才能换取这些必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长期的经营。

通过这个模式调整,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一千万利润,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业(即上述另设的个独企业)中,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所有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

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独享1000万利润
企业所得税率25%
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总体税率40%

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
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6.5%优惠税率
总体税率降低至10%以下


节税效果比较: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

企业A年收入2000万,成本在1000万左右,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1000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20%

企业A年收入同样为2000万,利润为1000万,设立个人独资BC,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CB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B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

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1000-250×20%=150
合计税额为:250+150=400

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200×25%=50 ;个人所得税(分红):(200-50×20%=30万;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50+30=80
企业B税额:
增值税:400÷1+3%×3%=11.65万元(可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但是A却可以完全抵扣,整体来说平掉了,等于没有承担)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400÷1+3%×10%×35%-1.475=12.12万元
企业C与企业B同理
那么筹划后方案全部税额合计:80+12.12×2=104.24
所以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金:400-104.24=295.76万,节税比例达:295.76÷400=73.94%



举一反三

企业的各个功能,如销售、服务、人事、财务、行政等等,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业内部,能否外包出去(形式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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